
員工與企業簽訂了離職協議書,卻因為在工作中出現失誤,工資被扣發。昨日,記者從硚口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獲悉,在“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機制下,在湖北一家建設公司上班的劉某拿到了1.8萬元的工資款。
去年,劉某在武漢一家建設公司上班,從事預算員工作。后來該公司經營發生變化,雙方于去年9月30日簽訂了離職協議書,協議約定,在相關事宜結清后,公司分兩次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劉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工資25529元。
協議簽訂后,因公司一直未按協議支付工資,劉某于今年3月向硚口區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期間,公司代表未到庭,仲裁委作出裁決:該公司按雙方協議支付劉某工資25529元。裁決下達后,公司不服,向硚口區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6月7日將此案委托給硚口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會調解員了解到,因劉某在剛入職時,在做一筆預算時,少做了一筆款,曾造成公司部分經濟損失,故公司要扣留工資款以彌補損失。了解情況后,工會調解員找到該公司負責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向他們闡明,員工在工作中出了差錯與扣員工工資是兩碼事,員工在工作中只要不是主觀故意,公司做出適當的處罰是可以的,但公司以扣除職工的工資作為處罰卻不符合法律規定,此舉違反勞動合同法,況且申請人當時剛入職,對相關情況領會不清楚,主觀上無故意。
工會調解員又做劉某的工作,指出由于其工作上的疏忽,對公司造成損失,也應承擔部分損失。經反復做工作,最后雙方同意,扣除7374元作為工作失誤賠償,實際給付申請人 18155元。至此,劉某與公司雙方勞動爭議一案經調解結案。通過工會介入調解,既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又降低了法院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