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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長組織駕考作弊 斥車管所長稱不搞就辭職
2018-01-21 10:56:47   來源:網絡

原標題:公安局副局長組織駕考作弊 斥車管所長稱不搞就辭職

  昨日,公安部聯合交通運輸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實施的情況:在有條件的地方,將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此舉被認為劍指駕考亂象。

  湖北咸寧市公安局分管交警支隊的副局長施世濤,與他人合伙違規招收1800多名學員,要求駕校安排工作人員進入交規考場,幫學員作弊。

  長期多次的公開作弊讓駕校校長和車管所所長擔驚受怕,試圖阻止。駕校校長稱,這位副局長當著自己的面訓斥車管所所長,"如果你不搞的話就辭職".

  《法制晚報》記者獨家獲悉,施世濤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咸寧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他在任期間,當地交警、駕校人員紛紛利用駕考撈錢,甚至催生出"代辦證件服務部",承諾交錢就能直接領駕照。

  非法招生按每人500元收受回扣

  2012年3月,施世濤當上了咸寧市公安局副局長。兩個月后,施世濤開始分管交通警察支隊以及駕校事務。

  剛剛分管交警支隊三個月,咸寧市雙鶴駕校校長徐某就打電話給施世濤,將一個叫何自龍的人介紹給他,商量何自龍掛靠在雙鶴駕校招學員的事情。

  雙鶴駕校目前仍在經營當中,據其官網介紹,該校位于原交警支隊院內,由原咸寧市公安局駕駛員培訓學校改制。

  按照交通部和湖北省的規定,這種掛靠是違法違規的。但施世濤明知何自龍沒有駕駛員培訓資質,仍同意其掛靠在雙鶴駕校對外招生,并許諾他每月可招收200名外地學員。

  法院事后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何自龍以雙鶴駕校名義,共對外招收外地學員1800多名。

  根據何自龍的交代,他每招收一名這樣的學員,都會給施世濤500元回扣。其間,他一共給了施世濤66.5萬元。

  考試作弊駕校業務員幫學員考試

  何自龍告訴民警,他招收的這些學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怕科目一考試過不了。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徐某帶著他找施世濤幫忙。施世濤說能幫忙的就幫,由徐某來操辦。

  雙鶴駕校校長徐某作證稱,施世濤讓他們找咸寧市車管所所長孫某,他打電話給孫某說了情況。后來孫某趕到考試中心,說領導發話了,讓安排幾個人進考場幫忙考一下。之后,徐某安排雙鶴駕校四五個業務員幫助學員考了試。

  徐某作證說,從那以后,何自龍招來的外地學員,理論考試基本都是這樣進行的。

  防監控搞異地考試作弊

  時間一長,徐某開始擔心。他告訴辦案民警,"后來,作弊的事情搞多了,我怕出問題,車管所所長孫某也有點怕。"

  根據徐某的證言,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駕校校長徐某和車管所所長孫某來到施世濤辦公室,孫某對施世濤說總這樣搞不行,施世濤當著徐某的面斥責孫某,如果你不搞的話就辭職。

  2013年4月起,科目一理論考試開始在監控狀態下進行,交通警察支隊每個支隊長、副支隊長等交警都能通過自己的電腦,監督查看考場情況。

  徐某說他再次找到施世濤,說考場裝了攝像頭,再作弊不好。

  "施世濤對我說,可以讓何自龍招來的學員去赤壁市的萬通駕校考試,并讓我去找車管所所長孫某。我和孫某說了,之后何自龍的學員科目一理論考試全部到萬通駕校進行。我們駕校的業務員鎮某、胡某、張某、舒某、王某等人幫助學員考試作弊,盡量使學員通過考試。"

  東窗事發副局長獲刑11年并被雙開

  此外,施世濤還在建設駕駛員考試場地、發放車輛號牌的過程中,利用職權收受他人3萬元現金及價值56萬元的奔馳車一部。

  亂象漸漸傳了出去。2013年8月,湖北省公安廳對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有關人員涉嫌違規操作駕駛證考試問題展開調查。

  公安廳介入調查后,雙鶴駕校招收的外地學員不能再像以前那樣考試了。部分學員開始鬧事,要求退學費。

  其間,施世濤一次性退給何自龍現金70萬元,何自龍將這些錢退給沒有通過考試的學員。

  省廳調查了一段時間后,何自龍被網上通緝,2013年11月21日被抓,他供出了施世濤。2013年11月26日,施世濤被刑事拘留。

  案件被指定由湖北省嘉魚縣法院管轄。法院經過審理,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施世濤有期徒刑11年。

  施世濤不服,上訴至咸寧市中級法院。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也沒有證據證明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因此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施世濤還認為,他只是在交警支隊相關人員對學員進行理論考試時給予關照,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但公訴機關認為,"施世濤的行為致使大量未掌握機動車駕駛知識的人員順利通過考試,并獲得機動車駕駛證,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隱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咸寧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施世濤讓不具有駕駛員培訓資質的何某掛靠駕校非法招生,并指使監考人員違規操作、考試作弊,其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

  施世濤在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務活動中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同意沒有培訓資質人員掛靠雙鶴駕校對外招生1800余人,在社會上已經造成惡劣影響。

  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7月17日,何自龍被湖北省嘉魚縣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5年11月2日,咸寧紀委網站"咸寧廉政網"發布消息稱,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施世濤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局報請市政府批準,給予施世濤行政開除處分。

  上行下效車管所副科長收近3萬元

  身為公安局副局長的施世濤大肆在駕校招生、考試領域撈黑錢,其分管的交通警察支隊和車管所的民警甚至臨時工,也都各自悄悄地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在駕校招生、考試領域掙外快。

  湖北省公安廳的調查,不但讓施世濤這條"大魚"浮出水面,還扯出了多名民警及駕校相關人員。

  咸寧市車管所駕駛人管理科副科長岳強,于2011年至2013年6月負責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試預約并兼任科目三考試員期間,收受多人賄賂29300元,以降低考試標準的方式關照多名學員通過科目三考試,致使多名未掌握機動車駕駛技術的人員順利通過考試并獲得機動車駕駛證,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隱患,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查明,雙鶴駕校校長曾先后多次給過岳強4000元;雙鶴駕校的一名業務員也給過他4000元。

  除此之外,咸寧市金輪駕校副校長、通城縣中恒駕校校長、通城縣順達駕校副校長、崇陽縣興達駕校副校長、通山縣求質駕校副校長、嘉魚縣安達駕校副校長,咸寧職苑飛鴻駕校、咸寧市金輪駕校、咸寧市御豐駕校、通山縣求質駕校、赤壁市萬通興達駕校、赤壁市赤強興達駕校的業務員以及社會人員,都曾給岳強塞過錢。

  2014年9月29日,嘉魚縣法院判決岳強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還了解到,目前,咸寧市車管所科目三考試員陳剛、陳茂春、王立新及車管所工作人員倪明,也因為收受賄賂、以降低考試標準的方式關照多名學員通過科目三考試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臨時工都能受賄近9萬元

  考試員陳茂春"關照"的學員最多,達200多人。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6月他一直擔任科目三考試員,其間,咸寧市金輪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5名學員,咸寧市現代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10名學員,咸寧市飛鴻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10余名學員,咸寧市雙鶴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2名學員,赤壁市萬通駕校副校長請托過10余名學員,崇陽縣興達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20余名學員,咸寧市飛鴻駕校工作人員請托過7名學員,赤壁市赤強駕校副校長請托過4名學員。

  此外,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試中心的一名個體副食經營戶找他請托過38名學員,咸寧市藝術學校一名停薪留職人員找他請托過130余名學員。

  陳茂春一共收受賄賂87400元。多名行賄人證實,他們都是按照每名學員300元至400元的標準給陳茂春送錢。有兩名學員證實,自己科目三考試沒通過,但出錢找人幫忙后,根本沒人通知補考,就被"宣布"通過了考試,拿到了機動車駕駛證。

  咸寧市車管所駕管科考試預約錄入電腦操作員倪明,竟然也能通過請求監考官對學員進行關照、違規辦理駕駛證,收受6人賄賂86600元。證人潘某作證稱:"我朋友涂某想在咸寧辦駕照,交我1萬元后,我找了倪明,她說我一個臨時工沒那么大能耐,但在我再三央求下,她答應盡力辦,后我將1萬元錢和涂某的身份證給了她。"

  駕校人員向11名考試員行賄

  部分行賄人也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飛鴻駕校業務員陳某為幫助他人提前預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科目三考試、順利通過科目三考試以及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多次請求咸寧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駕管科副科長以及負責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預約工作的交警關照,先后行賄共計39600元。有兩人證實,自己通過陳某,花5000多元順利拿到了C1證。

  雙鶴駕校教練員饒某為幫助自己的學員順利通過科目三考試行賄考試員近2萬元,按每人400元至500元的標準向學員收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試中心路考負責人交代,饒某找他關照的學員有六七十人。

  記者發現,咸寧市御豐駕校也搞掛靠,掛靠人盧某共招收學員883名。有些學員為通過科目三考試找盧某幫忙,盧某收取"活動費用"后,以每個學員300元至400元的標準給考試員送錢。法院查明,他一共向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試中心11名考試員行賄32500元。

  亂象叢生有人公開承諾駕照直接拿

  咸寧市交警支隊窩案案發,苦了辦證販子。

  駕考亂象,讓無業人員劉某等人看到了"商機".2013年2月25日,劉某等人公開在咸寧市通城縣設立"通城縣譽誠代辦證件服務部",主營業務就是代辦機動車輛行駛證--不通過學習培訓考試,直接拿駕駛證。其中,袁某、胡某負責宣傳,鄭某到咸寧市找有關人員聯系辦證。

  2013年3月至7月,"通城縣譽誠代辦證件服務部"以8000元到140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39人購買機動車駕駛證的費用293700元。一名買證人員證實,"服務部"承諾說只需要交錢及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就能不需要去學習培訓,三個來月后直接去咸寧市取證。

  判決書在"經審理查明"部分明確記載:"后因咸寧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有相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查處,劉某等人未能完成買賣機動車駕駛證交易".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等人向社會承諾"只要交錢不需參加駕駛培訓、考試就可領到機動車駕駛證",并收取了39人29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2015年8月24日,咸寧市中級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劉某等人有期徒刑11個月至緩刑。

  新規出臺劍指駕考腐敗中的利益鏈

  2015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要求嚴把考試關口,實現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堅決查處違法腐敗行為。

  針對前文中涉及的考場作弊問題,"意見"要求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后倒查,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的依法從重處罰。

  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并追究法律責任。

  針對前文中涉及的"轉移考場"、不參加培訓考試直接買證的問題,"意見"中有相關解決措施:建立省級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臺,強化對培訓過程動態監管,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

  "意見"提出,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

  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要求切斷駕校與公安人員的不正當關系,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專訪表示,目前駕考中仍然有不廉潔問題,個別地方駕校與車管所存在"利益鏈",發生腐敗。交管部門應堅決與駕校脫鉤,堅決將"馬路殺手"擋在準駕大門之外。

  文/記者江丞華實習生張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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