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5月7日公布對湖北奧萊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罰款人民幣25萬元。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2024年12月26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全鋼硫化車間2-5號生產線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在生產時未運行,生產廢氣通過車間頂部通風口無組織排向外環境,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于2025年3月19日送達了《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鄂環罰告〔2025〕2號),其后收到奧萊斯輪胎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及補充材料。陳述理由如下:1.奧萊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黃石市“金種子”企業;2.此次違規事件,屬于偶然非主觀故意現象,沒有長期違規;3.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會產生信譽危機;4.已主動承認問題并采取積極整改措施。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表示,經復核,涉案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并非偶然現象導致,奧萊斯輪胎在車間生產人員知曉車間改造,廢氣排放管道沒有連接,環保設施未開啟的情況下仍然生產。該公司陳述申辯主張不存在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與查明事實不符。在此期間,該公司生產廢氣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亦不能證明其環境違法行為未給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表示,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保護不僅關乎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更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與公共安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應主動承擔污染防治等法定責任。
最終,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決定對湖北奧萊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