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綿陽陳先生撞傷已出嫁的女兒后被保險公司拒賠,后經法院判令賠償。與綿陽陳先生遇到的事情一樣,在成華區法院打官司的張女士被丈夫倒車撞傷了,保險公司是拒賠,但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針對社會爭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14版商業險示范條款中改變了此前“家庭成員”免賠的規定,新的示范條款明確將家庭成員排除在免責條款范圍內。
案例
丈夫撞傷妻子
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24萬
2014年8月,李某開了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倒車時,將妻子張女士撞倒。交警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而張女士不承擔責任。事發后,張女士住院花了近5萬元醫療費,并被認定為七級傷殘,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江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公司)拒賠。張女士只得將丈夫李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張女士與李某是夫妻關系,而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5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成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上述免責條款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而免責條款不生效。最終,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24萬元。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到了多個類似案例,有的判決支持,有的沒有得到支持。而對此問題,當事人對此議論很大,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
觀點
保險公司: 免賠約定可規避道德風險
對于“家庭成員”免賠約定,永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務人員曾平表示,意義在于防范道德風險。
當記者問起保險公司的條款是否還這樣規定時,曾平稱,對家庭成員之間的侵權,保險公司是拒賠的。他表示,保險公司這么規定是為了盡可能規避風險,同時可能會錯誤地抹殺掉一部分應該賠償的案子,如果刪掉“家庭成員”,或者讓保險公司來證明被保險人存在道德風險或騙保的情況下才不賠,更妥。
專家建議:
顯失公平,免賠條款無效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李君臨曾撰寫《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的道德基礎與法律效力——以造成家庭成員傷亡免賠的格式條款為例》研究這一問題。李君臨指出,該條款在實踐中的主要爭議是其效力問題。通常,保險公司認為條款有效并據此不賠,被保險人則認為這樣的條款無端加重了投保方責任,限制了被保險人權利,應屬無效。對此,李君臨認為,這樣的條款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公平,應確認無效,建議刪除這樣的條款。
表態
最高院典型案例 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
最高院曾于2007年在第11期公報中公布了一個典型案例。據介紹,2006年3月,楊樹嶺開車不慎將墻撞倒,致其母玉榮死亡。交警認定,楊樹嶺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調解后,楊樹嶺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請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楊樹嶺保險金4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公告稱,根據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示范條款已刪除“家庭成員”
法律界人士指出,家屬免賠的做法與保險法的立法本意相違背。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上找到了兩份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該協會在2012年公布的這份商業險示范條款,與本報報道中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大同小異。2015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又出臺了2014年版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已將家庭成員人身傷亡排除在商業險的免責條款里。(記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