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白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政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須履行哪些職責?6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各部門在應急工作體制中的職能進行細化。根據意見稿,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將追究刑責。
意見稿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采取一系列應急措施。
這些應急措施具體有: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依法發布事故信息等。
意見稿明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F場指揮部成員應當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見稿還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根據意見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