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網站4日公布的《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做出這樣的決定,源自土地出讓金收支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出讓金收入占財政預算收入比例不斷走高,若出現較大波動將影響地方財政財源。
在財政預算收入構成中,稅收收入占比下降,土地出讓金收入占比上升。2017年,百城中15個城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已超過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土地財政”依賴度相對較高。其中,溫州、合肥2017年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1.7倍,尤其是合肥近兩年這一比例均在1.5以上。佛山、常州、湖州、嘉興等城市比值也超過1.2,其中常州已連續3年超過1。
房地產價格上漲能有力促進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增長,但價格短期內持續過快上漲并不利于房地產業及整體經濟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拐點,房地產投資和交易下滑,將給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及地區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帶來較大的影響。
(二)土地作為固有的稀缺資源,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土地出讓金征收的普遍做法是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權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內的全部使用費,使用期內不再征收。
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都以“著眼當前,完成任期目標”為出發點,這樣的“土地財政”政策將會對往后的財政增收產生較大影響。
(三)土地出讓金收支監管缺乏透明度。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由于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社會群眾所獲得的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不多,正是由于相關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稱,土地出讓收支過程缺乏社會性、公眾性的應有監管,為某些土地出讓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
學界的政策建議:
(一)改革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改革目前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的全部使用費的做法,讓土地出讓金恢復其地租的經濟學本質,可考慮改成土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在使用期限內按年度分期支付。
(二)強化人行國庫對土地出讓金的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及審計機關要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土地出讓金收支專賬,強化人行國庫對土地出讓金收支的監管,推動建立政府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的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體制。
(三)提高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地方政府應切實增強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定期對社會公開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杜絕各種形式的非公開出讓土地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流失現象的發生。
因此,財政部的決定在學界研究的基礎上更進一步。
最大的特點是透明、公開。
一是改變征收路徑。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在數額方面并沒有變化。
二是保證非稅收入的征收合理、公平。稅務部門是專業的收入征管部門,力量強大,系統清楚,除了稅收方面的征管經驗之外,還有社保資金的征管經驗。稅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實現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三是各級財政可以綜合反映財政收入的整體情況。過去,財政部門管理四大預算,但是,征收在自然資源部門,考慮到人情、關系等因素,并不一定能夠百分之百地征收上來,有的數字不一定對得上。
四是便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的監管。比如,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區、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要做到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