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最新《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下月起施行,原《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規定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如果你正考慮買房,不妨關注以下新變化。
注明規劃配套設施
不少開發商為突出地理位置優勢,抓住周邊配套或規劃作為賣點。規定對此明確提醒,“廣告中涉及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的,不能作誤導宣傳。”也就是說,廣告應直接、清晰說明周邊建設、規劃情況,模糊用語比如“10分鐘到觀音橋”等描述視為違規。
不得含有升學承諾
規定提出,“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也就是說,消費者看見“名校學區房”等承諾性、暗示性廣告,可以向工商部門反映。
明示實際售價期限
廣告中打著“最低售價XXXX元起”,吸引消費者前來詢價,今后也屬違規。規定中提出,廣告語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清楚表示為實際銷售價格,并明示價格有效期限。
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說,地產廣告必須說到做到,讓消費者用廣告承諾的價格買到房子。此外,廣告語中不能采用“風水寶地”等類似詞匯。
最高罰款3萬元
規定提出,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