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2日,記者了解到,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針對"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一案,駁回了海底撈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系,故被告河底撈不構成對"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海底撈商標
據了解,"海底撈"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經營川味火鍋為主、融匯各地火鍋特色為一體的大型跨省直營餐飲品牌火鍋店,全稱是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撈"在我國簡陽、北京、上海、沈陽、天津、武漢、石家莊、西安、鄭州、南京、廣州、杭州、深圳、成都、重慶地區及韓國、日本、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有百余家直營連鎖餐廳。
"河底撈"餐館于2018年9月20日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為中餐服務,經營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路105號二樓西頭,河底撈餐館正門上方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家常菜"正門右側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吃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正門處的木制招牌則為"河底撈好味道"六個字。其中"河底撈"整體采用藝術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點水則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底"字下面的點則是由一個魚形圖像所代替。并且整個招牌上方都有一個活蹦亂跳的魚的圖像。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海底撈公司在提供餐飲服務上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未經原告海底撈公司許可,被告河底撈餐館擅自在其開設飯店的牌匾以及服務用品上使用"河底撈"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河底撈"字號。
被告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被告河底撈餐館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河底撈"商標,屬于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被告河底撈餐館辯稱,第一,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的商標不屬于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義以及文字的顏色以及構圖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近似商標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方面是文字商標,一方面是圖形商標,對文字商標而言主要是結合音、形、意。
從起訴狀來看,原告海底撈公司認為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文字侵犯了"海底撈"的商標專用權,文字商標是否相似要從音、形、意來進行對比。
在本案里面,河底撈認為河與海讀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認為這個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處是有水,一個是咸水,一個是淡水。生活中不僅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撈公司的邏輯,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所以對于所謂的江底撈,井底撈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從雙方提供的這個服務和推出餐飲產品來看,兩者唯一的共同之處就是餐飲,海底撈火鍋有很高的社會認知度,知道海底撈火鍋的都知道海底撈是做川菜、火鍋。
河底撈餐館主要經營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鮮,河底撈也有火鍋,但是火鍋并非河底撈的主要業務,河底撈主要經營湘菜,兩者對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務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河底撈表示,綜上所述,無論是"海底撈"還是"河底撈"在字形方面存在差別,還是對于雙方提供的產品服務,雙方都不構成商標法上所稱的相似,所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海底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海底撈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其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就文字商標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結合音、形、意等方面綜合認定。
首先,"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原告海底撈公司其注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再看"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并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
讀音方面"河"字與"海"字,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
其次,海底撈公司旗下所有店鋪經營的菜譜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鍋,而河底撈餐館經營的菜譜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雖然河底撈餐館菜譜有火鍋菜品,但其火鍋也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經營的火鍋存在一定的差別,大多數為河鮮火鍋,通過其菜單和店鋪門口海報宣傳可以看出,其在門口招牌以及菜單海報上都是針對其湘菜系列進行宣傳。
因此,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系,故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注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綜上所述,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長沙市雨花區河底撈餐館停止商標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來源:中新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