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南方都市報記者劉嫚1月9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公布近年來10起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其中7起為違法向長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甚至有企業通過埋設暗管直接排污到長江。
埋設暗管違規排放廢水48萬余噸
典型案例顯示,2007年,安徽亞蘭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呂守國、丁厚平商議在公司埋設暗管,將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到長江,并由丁厚平具體負責。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員埋設暗管,將產生的污水繞過污水處理總站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長江。
遇有環保監管部門檢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晉華杰等通過操控暗管閥門、沖洗車間,幫助公司逃避環保檢查。公司環保專員明知公司污水處理總站長期不工作,虛假制作總鎳在線等數據,欺騙環保監管部門。
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間,該公司廢水違規外排量共計48.24萬噸,超標排放廢水量為37.63萬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量化結果為753萬元。
此后,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亞蘭德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呂守國等均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單位與直接責任人應一同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王旭光表示,近年來,部分污染企業向長江干流、支流違法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問題觸目驚心,對于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都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這屬于當前我們在污染防治攻堅戰當中的一個打擊重點,也是長江生態保護的一個重點。對于污染企業違法向長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是必須從嚴從重予以懲處。”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單位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上述案件如何體現從嚴懲處?
王旭光介紹,典型案例在判決公司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判處相應罰金的同時,對于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判處了相應的刑罰,這也體現了責任追究的范圍上是從嚴把握。
環境污染案件不能“只打不罰”或“只罰不打”
王旭光指出,在環境污染案件中,要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來體現從重從嚴,不能“只打不罰,或只罰不打”。
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一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明確被告人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體現了損害擔責以及全面賠償原則,實現了懲治犯罪、保護生態和維護公益相統一。
王旭光介紹,本案中,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排污者既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要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支付相關賠償費用;充分展示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懾違法排污單位并對相關從業人員具有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