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消費者報12月27日報道,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顯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已被叫停!
先處理違章才能年檢引爭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但一些地方規定,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前,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先行接受處理。
也就是說,將交通違章記錄的處理與機動車年檢捆綁掛鉤,車輛在年檢前,駕駛員必須將這一年來的車輛違章處理完畢后才能通過年檢。這一做法被眾多車友稱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
有觀點認為,車輛年檢審查的是車的狀況,而違章處罰懲戒的是人的行為,兩者“捆綁”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央視播出專題節目《關注備案審查》
曾有車主為此將車管所告上法院
2016年12月,湖南長沙車主唐嵩向車管所去函要求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車管所多次以車輛有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予以拒絕。唐嵩對此表示不服,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歷經一審、二審均告敗訴后,2018年12月1日,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裁定車管所“捆綁式”年檢違法。
湖南省高院審理認為,只要申請人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為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違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
“捆綁式”年檢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
此次報告顯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做法確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據報告,“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有違法記錄的機動車實行累積記分辦法。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對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的規定不符合,擴大了現行規定的適用范圍。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將修改相關法規列入立法工作計劃”。
上述報告表述表明,經過備案審查,認定“捆綁式”機動車年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地方,將修改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