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8日,記者從湖北省鄂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壓緊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該局通報了2024年第一批5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記者梳理注意到,上述違法行為都是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的。其中,在對一起電氣焊違規作業行為進行處罰時,不僅企業被罰款一萬二千元,公司的安全員也被罰款一萬元。
案例一
今年1月,鄂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飼料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冷卻塔(有限空間場所)未設置警示標志。該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鄂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萬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今年1月,鄂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建筑公司(石料加工)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皮帶傳輸機未設置急停開關、機頭機尾安全防護缺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鄂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七千元。
案例三
今年1月,鄂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材料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電氣焊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鄂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萬二千元;責令該公司安全員王某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萬元。
案例四
今年1月,鄂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生物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粉塵涉爆危險場所的粉碎機未使用防爆電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鄂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萬元。
案例五
今年1月,鄂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變更零售場所,未重新申請零售許可證。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鄂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對該店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