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出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5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要探索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
同年5月,國務院再次向國有科研人員拋出“下海”的繡球,以保留體制內身份和待遇3年為優惠條件,鼓勵他們離崗創業。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
武漢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武發〔2015〕7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實施意見》(武辦發〔2015〕21號)中均明確提出了離崗創業政策,并將完善離崗創業政策作為我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實驗總體方案的重要內容。日前,我市出臺《武漢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這是一項激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政策舉措,為其創新創業“搭臺鋪路”。
過去,高層次人才往往有個“身份”,要么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要么是在私企、民企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編制外”。允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經單位同意,可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新出臺的《武漢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給“編制內”的優秀人才創業“松綁解套”。
這一備受關注的新政如何操作?《辦法》共13條,包括適用范圍對象、期限、批準權限、工資福利待遇、職稱評聘、社會保險、考核、聘用合同、創業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的有關人事管理等方面。
亮點一:
支持全市事業單位
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全市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專業技術人員,但不包括:中小學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國防安全科研項目研究等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離崗創新創業的人員。筆者了解到,目前,國家、省和外省市支持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大多是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對象限于科研人員,個別省放寬至所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上述適用范圍主要原因:基于從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出發,范圍不宜過窄;從實施情況看,我市從2012年就提出了離崗創業的政策,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市屬江漢大學等高校都提出了離崗創業的實施辦法,但實際離崗創業人員較少,從外省市的情況看,人數也不多;從事基本公益服務的中小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不納入實施范圍,如果將涉及國計民生的基本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納入實施范圍,既不利于人才隊伍穩定,也不符合離崗創業政策實施的初衷。
亮點二:
離崗期內,保留人事關系、基本待遇
關于離崗創業期限。國家規定是3年,湖北省規定是5年,外省市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按照“從優從寬”的原則,《辦法》明確離崗期限由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新創業人員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辦法》規定,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期間,原單位發放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社會保險費(含職業年金)和公積金繼續由原單位負責辦理,繳費基數按崗位等級確定,所需費用由原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承擔;工傷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繳納,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和所在企業配合做好工傷調查核實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年度考核意見由所在企業出具,除受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等以外,其年度考核結果視作合格等次,正常調整檔案工資,工齡連續計算;退休、喪葬撫恤等事項按原單位同等待遇處理。
此外,離崗創業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并可以將其所在企業工作期間取得的經濟效益作為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的業績條件,并可不占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據悉,目前我國其他省市關于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新政規定中,不一致的主要是停發工資還是由原單位發放基本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中單位承擔的部分是由所在企業承擔還是由原單位承擔。但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保留基本待遇,上海等地也是規定保留基本待遇,因此我市新政中規定原單位發放基本工資,且由原單位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體現“從優從寬”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創新創業,有利于解除離崗創業人員的后顧之憂。
亮點三: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
可以申請離崗創新創業
《辦法》明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含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人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辭去領導職務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其他人員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由所在單位批準。
國家批準的武漢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實驗總體方案,明確要求我市要對事業單位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人員經批準辭去領導職務,離崗創新創業進行政策創新,經實踐后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亮點四:
返回原單位時確保不低于
原聘崗位等級,工齡連續計算
《辦法》規定,離崗創業期內和期滿后,離崗創業人員申請回原單位工作,按照其專業技術等級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原單位無相應等級崗位空缺的可納入特設崗位管理,并可以與原單位同類人員一起參加競聘上一層級(等級)崗位,從批準回原單位的次月起按規定核發績效工資等相關待遇。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擔任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在離崗創業期內或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的,按照技術人員身份做好崗位聘任工作。
對離崗創業人員解聘和辭聘的,原單位應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核銷編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職工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有關規定辦理。
《辦法》還提到,“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涉及事企分離的單位,其專業技術人員擬到該單位所創辦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據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開的事業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都提出允許享受離崗創業政策。考慮到為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順利實施,穩慎做好人員分流安置,《辦法》規定該類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照執行離崗創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