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全省廣大黨員正在深入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大家對《準則》和《條例》中的一些熱點、重點問題十分關心,本報今起推出“《準則》《條例》答疑”專欄,為大家釋疑解惑,敬請關注。
記者:《條例》將“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行為列入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請談談如何正確理解這項內容?
省紀委法規室:“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行為被列入違紀行為,是這次修訂《條例》新增的內容。關于這個問題,首先是根據黨章的規定作出的。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一方面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要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是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思想,有的造成嚴重后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無疑,應當按照《條例》第46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