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花都一對老夫妻好心將名下房屋無償出借并過戶給好友為其女兒辦理入戶上學手續,但好友卻在領取了該房拆遷補償款后逃之夭夭。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好友向老夫妻返還房屋補償款123萬多元及利息。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原告鮑某、李某年過古稀,其子阿懷既是被告于某的碩士生導師,也是被告于某、陳某夫妻的公司老板。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房屋原本登記在鮑某名下,是鮑某與李某夫妻的共有財產,因于某、陳某的女兒需要在花都上學,且于某是阿懷的碩士學生,于某自畢業起就跟著阿懷工作,出于照顧的目的,鮑某夫妻便將房屋借給于某、陳某,讓其為女兒辦理在花都入戶上學的手續。雙方于2012年5月2日簽訂了《房產借用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產無償暫時借給于某使用,暫時將該房產過戶至于某夫妻名下,待辦妥女兒在花都的上學手續后一個月內,于某需馬上歸還,而且于某借用該房產最長期限不超過自該房產過戶至于某名下起6個月。借房協議簽訂后,2012年6月1日,該房屋過戶至于某、陳某名下。2014年3月9日,當地政府為建設地鐵征收了于某、陳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于某征收補償款共計123萬多元。鮑某、李某多次追討補償款未果,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鮑某、李某雖然將房屋過戶至于某、陳某名下,但《房產借用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真實的關系既非買賣房屋,亦非贈予房屋,而是無償借用房屋。鮑某、李某基于好心和信任,無償出借房屋幫助于某、陳某渡過難關,于某、陳某非但不感恩、依當初承諾及時返還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額補償款后逃之夭夭,其行為侵犯了兩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協議方式隱名持有不動產存在較大風險
該案主審法官說: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過依法在國土房管部門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受到法律保護,而以協議方式隱名持有不動產的,比如因為限購而借用他人名義購房,或者假離婚過戶房產到另一方配偶名下,或者如本案中的為孩子上學借用房子,實際上都存在法律上的較大風險,即房產脫離真房主控制,待發現財產受損時,必須經法律程序確權,而走完法律程序,而往往又面臨執行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