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社區干部虛報、冒領環衛人員工資獎金,并設立“小金庫”,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辦案人員介紹,48歲的湯某某1999年入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武昌區某社區根據黨總支部書記兼主任湯某某的意見,為關心智障殘疾人李某某,向街環衛所申報其為社區清掃保潔員。但因李某某身體原因不能堅持工作,該社區在未找到其他人替代的情況下,沒有向街環衛所報減李某某的名字,而是虛報、冒領其工資獎金,騙取國家財政撥款23553元。同時設立使用“小金庫”,將虛報、冒領的工資獎金直接用于社區支出。湯某某違反財經法規,犯了兩個錯誤,一是騙取國家財政撥款,二是設立和使用“小金庫”,且都負有主要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調查期間,湯某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能積極配合調查。虛報、冒領工資獎金扣除用于工作經費外,其余款項已經退回?!鞭k案人員說。
條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4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126條規定: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25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執紀者說:私設“小金庫”是頑病痼疾
少數社區私設“小金庫”,說明少數干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紀律意識不強,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還沒有入腦入心,“不裝個人荷包就不是問題”的錯誤觀念還要糾正。同時也折射出部分基層單位存在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力度不夠等問題。
遵守紀律是每個黨員的義務,基層社區黨員干部與老百姓接觸更多,更直接地代表黨和政府的形象,應該模范遵守六大紀律。錢財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這樣才能讓群眾皆大歡喜,也才能讓干部的清正廉明的形象永遠地樹立在群眾心中。(黃征 李德君 柴秋陽 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