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年前,荊州一村民肖徳洪將同村一個9歲女孩殺害后潛逃;18年后,才在新疆被警方抓獲;然而,因證據瑕疵,他一審被判無罪;今年,檢方補強證據提出抗訴,此案發回重審,法院認定肖徳洪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9歲女孩遇害兇手潛逃18年
1995年7月29日,荊州區彌市鎮佑興村二組9歲的小女孩小英(化名)失蹤了。2天后,被發現塞在麻袋里,死狀凄慘。
法醫鑒定,小英系被他人用棉絮及衣物堵塞上呼吸道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
同村村民肖徳洪為嫌疑對象之一。1995年8月9日,肖徳洪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后外逃。
2013年6月10日,新疆警方根據線索,在察布查爾縣將肖徳洪抓獲。此時,肖徳洪已經改名“王四平”,隱匿了18年。
肖徳洪供述了殺死小英、拋尸的經過,并到長江邊指認了當年拋尸的現場位置。
證據瑕疵,一審被判無罪
2014年2月28日,荊州市檢察院以肖徳洪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荊州市中級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肖徳洪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作出一審無罪判決。
辦案人員介紹,盡管肖徳洪對殺害小英的主要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殺人動機卻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是因為小英放他拖拉機輪胎的氣并辱罵他,一怒之下失手殺死小英,另一種是他性侵小英后害怕丑事敗露而將小英殺害。對其殺人動機的不穩定交代,對認定肖徳洪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產生一定影響。
此外,1995年案發后,由于疑犯在逃、沒有目擊證人等原因,證據上形成“天然瑕疵”。公安機關雖然保存了勘驗現場和解剖尸體的相關資料和尸檢報告,但是當時沒有出具正式勘驗筆錄及鑒定書,也未沖洗照片。
檢方補強證據提起抗訴
“本著尊重事實和法律、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我們決定提起抗訴。”一審宣判后,荊州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并向省檢察院移送審查。
去年2月11日,省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對案情進行了長時間的分析、研討后,從多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對證據予以補強,省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去年4月29日,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尸體檢驗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和物證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到案經過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材料,證明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荊州市中級法院重新審判。今年3月28日,荊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依法對肖徳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