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日,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宣布4月1日起在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寶雞等16個市(州)試點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
按《公告》,自學直考是指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直接申請駕駛證考試。
武漢或在3個區設駕照自學場地
據了解,武漢市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的細則草案已經出臺,等有關部門最終審定之后,將正式對外公布。屆時,交管部門還將進行詳細解讀。
記者獲悉,根據草案,武漢可能在江夏、蔡甸、東西湖這3個區設置駕照自學場地和道路。這主要是根據道路設施條件決定的。
按草案設想,凡是具備申領駕駛證條件的武漢市籍居民,均可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暫不包括武漢市以外戶籍的居民。這意味著,異地學車暫不適用于自學直考的學員。
武漢市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最終方案,以正式公布為準。
自學的多個現實問題得到解答
該《公告》對駕駛證自學直考中的一系列作出了詳細規定。
人員條件:自學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方可學習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
自學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在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并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等安全輔助裝置,完成加裝后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沒有違規隨車指導行為記錄。
隨車指導人員不得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
申請學車專用標志:自學人員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應當與隨車指導人員一同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級車輛管理所領取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領取時,應當提交自學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身份證明、隨車指導人員駕駛證、自學用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以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憑證、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交驗自學用車。符合條件的,車輛管理所免費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
自學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行打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學車專用標識:只允許簽注一名自學人員、一名隨車指導人員、一輛自學用車。每名隨車指導人員、每輛自學用車不得同時簽注于2個及2個以上學車專用標識。已經簽注過的隨車指導人員或者自學用車,需要培訓另一名自學人員的,自上次簽注之日起三個月后,方可重新領取學車專用標識。
在指定場地、線路學習: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使用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正在學習駕駛的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自學用車暫不用于學習駕駛而上道路行駛時,應當去除學車專用標識。
指定場地、線路須公告:公安交管部門在保障安全、減少對交通影響的前提下,指定學習駕駛的路線、時間,在允許學習駕駛的路段起點、終點及沿途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院周邊道路不得作為學習駕駛路線。0時至5時、道路交通高峰時段不得作為學習駕駛時間。
考試領證: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條件的自學人員,可以向學車專用標識發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事故處理: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但自學人員在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責任。
自學人員在不通行社會車輛、不屬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學習駕駛發生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自學人員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等,按照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上述自學人員駕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隨車指導人員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的,由道路運管機構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由車管所注銷并收回學車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