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告官,不再“見官難”。11月20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湖北某市政燃氣管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公司)與被告隨縣人民政府、第三人隨縣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縣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協議糾紛一案,隨縣縣長畢道麗出庭應訴案件回放:天然氣經營權起糾紛
從古至今在老百姓心目中“民告官”都是一件難事,一是起訴難,二是官不理,三是難告贏,四是執行難,五是代價大。但是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20日公開審理的案件中,湖北公司將隨縣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湖北公司訴稱,其與被告隨縣人民政府經協商洽談于2010年1月19日在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了《隨縣天然氣項目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在被告境內設立獨立企業法人,被告授權其在隨縣投資開發建設管道天然氣管網和有關天然氣經營建設項目,并授予其30年特許經營權。
合同簽訂后,原告在隨縣成立了分公司,做了前期投資準備工作;但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與隨縣公司簽訂了《隨縣城市天然氣建設和經營協議》,將隨縣境內天然氣建設和經營項目特許經營權授權給了隨縣公司,該公司現已開始對項目進行大規模經營建設。
原告稱,隨縣公司并不是原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協議后,又將已授權給原告的天然氣經營建設項目授權給第三方經營。湖北公司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隨縣人民政府賠償損失500萬元,并確認被告與隨縣公司簽訂《隨縣城市天然氣建設和經營協議》并將隨縣境內天然氣管網開發建設經營項目授權給該公司的行為違法。
庭審焦點:隨縣公司究竟如何設立
隨縣公司是自行設立的,還是經過原告認可后設立的?這一問題成為了法庭辯論時的焦點問題。
庭審現場,隨縣人民政府表示,隨縣政府與第三人隨縣公司簽訂協議,是為了履行其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義務,因該協議約定原告在隨縣境內需成立獨立的法人企業。第三人隨縣公司成立時,原告湖北公司的股東、董事長代某及副總經理聶某系該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并將與答辯人協議作為該公司設立的條件之一,事實行動足以讓答辯人認為該公司就是原告湖北公司為履行協議而成立的公司。并且在隨縣公司設立之后,原告在與答辯人的往來信函中,多次對隨縣公司系其為履行協議而設立的獨立企業法人予以追認。
但是在庭審現場,湖北公司原任董事長代某在法庭上以證人的身份表示,自己與隨縣公司從未有過合作,在法律上也無任何隸屬關系。
事件影響:“告官不見官”成為歷史
據了解,“告官不見官”,是我國行政訴訟環節中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自2014年以來,隨州中院主動加強與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反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并組織召開全市加強行政審判與依法促進行政工作座談會,引起市領導對這一問題高度重視。
2014年5月,隨州市政府出臺《隨州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規定》,對一審程序中行政首長未出庭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集團訴訟及媒體關注的重大社會影響案件,涉及資源、環境保護、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7類行政訴訟案,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且納入年度考核范圍。行政首長未按規定出庭應訴而導致案件敗訴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當年11月24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的一起工傷案件,曾都區人社局局長任席義出庭應訴。任席義是隨州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以來,首個出庭應訴的行政一把手。
在今年11月20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這一起案件中,隨縣縣長畢道麗也出庭應訴,這一現象折射出隨州司法改革的進步。
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依法治國、法治社會的今天,如果民告官仍不見官,絕不是一種正常現象。官員出庭更應該成為一種常態。無論案件審理結果如何,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敢于出庭應訴者必須是敢于擔當、善于處理問題的人,這樣司法改革的進步才更有意義。
根據一項調查表明,民告官案件九成難見官。自古以來,不少中國老百姓“畏進公堂,恥于訴訟”,遇到冤屈時的生存哲學是“打死不告狀,冤死不告官”。如今,越來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民告官越來越常見,這彰顯出公民的法律意識在增強。同時,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修改完善順應了時代發展、民生期盼。
當日,在法庭的組織下,原、被告及第三人就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理由進行了充分辯論。原、被告在最后陳述中均堅持原訴訟請求和原答辯觀點。
因案情復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判。